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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5-1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的管理,搞好基本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是指以增强办学能力、改善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工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四条 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内容主要包括:中长期规划、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是指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其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以“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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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精细管理 确保质量 节约投资 保障安全”为指导思想,以艰苦奋斗、勤俭建校为方针,以量力而行为原则,以“高效、优质、低耗”为目标,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并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我校基本建设改革的新思路,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园建设前期管理工作,其内容包括中长期规划、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后到保修期满的各项管理工作;凡在我校所属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均实行统一归口由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七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体系

第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领导和管理,健全基本建设决策体系,学校成立了校园建设领导小组。

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基本建设指挥部,负责执行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整体部署及有关决议。

基本建设指挥部下设3个工程部,分别为金花校区工程部(基建处)、曲江校区二期工程部(发展规划处)、曲江校区三期工程部(曲江校区三期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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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校园建设领导小组

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研究审议基本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第十条 基本建设指挥部

根据学校整体规划,以解决工程问题为牵引,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基本建设专业队伍建设,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保障工程建设稳步推进。

办公室设在基建处,指挥部下设金花校区工程部、曲江校区二期工程部、曲江校区三期工程部。

(一)办公室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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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的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3.负责协调各工程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4.负责基本建设指挥部的会务工作,收集整理会议议题,起草会议纪要,做好会议记录,督办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5.负责对移交招标管理处的招标项目相关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

6.督促并规范各工程部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竣工档案,各类文件等资料的管理及归档工作;

7.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工程部职责

在学校基本建设指挥部领导下,工程部具体负责基建工程项目从立项后到保修期满的各项管理工作,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及投资全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种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2.具体办理各项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负责组织并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所属项目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3.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负责协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作好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三控制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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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与设计单位协调设计事宜,并研究解决设计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联系检测、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5.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参与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工作和材料认质认价工作;

6.配合招标管理处完成所属项目各类工程的招标工作,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工作;

7.负责工程合同的拟定、会签与执行工作;

8.协助做好工程竣工结(决)算审核工作。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编制、审核工程结算书,协助审计部门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9.负责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竣工档案、各类文件等资料的整理、建档、移交和归档工作;

10.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校园总体规划经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学校所有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备案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学校编制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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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应征求省教育厅意见,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校园规划进行咨询论证,省属高校应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地方规划等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备案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拟实施的基建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未列入规划周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省教育厅在本周期内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确定建设的基建项目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待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计划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提前半年向省教育厅报送请示件及相关材料。学校争取投资的项目,报请省教育厅初审后,由省教育厅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当在省教育厅审核批复文件印发后及时开工建设,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基建规划、重大项目的设置以及重要设备项目的引进等,均应作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发展规划处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须组织论证,通过可行性研究,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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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其他项目,必须经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立项。

第十八条 列入基建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由工程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资料进行编制,经基本建设指挥部审议后由主管校领导签发下达。

第十九条 工程部按照已备案的基建规划编制本部门年度基建计划,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向招标管理处申报,招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拟建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经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着手进行初步设计(对大型项目)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凡属学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其立项计划申报工作由发展规划处负责,报建工作由工程部负责。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工程部提供有关原始资料,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招标确定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时,要在确保不违反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各项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按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初步设计(大型项目)或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设计审查相关工作由工程部负责组织。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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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陕西省、西安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工程造价咨询及决算审计机构应当在陕西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中进行选择。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招标工作按照《西安理工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各类(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的签订按照现行的《西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实施办法》执行,由工程部负责人签订,报招标管理处、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务处进行备案。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在开工前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施工许可审批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凡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都应出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规模和内容,严禁无证施工或转包施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程序聘请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按设计文件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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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十一条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其辖管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坚持安全第一、文明施工,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认真做好设备、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分部分项工程等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助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外协及办理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四条 经审图单位审定为结构上有错误或与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标准有出入,即设计缺陷所导致的变更按设计变更处理直接执行;功能上的变更必须征得基本建设指挥部同意。有关人员在征得上一级领导意见后,对变更、签证的批准权限为:工程科科级预算金额5000元以内,工程部负责人预算金额1万元以内,主管校长预算金额10万元以内,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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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项目报基本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报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到重大变更、签证的项目须经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若施工现场突发紧急情况必须变更的项目,在请示上一级领导意见后可先执行,事后应立即按批准权限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并向有关领导报告。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工作人员发现问题不制止、不反映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资产处负责接管。

第三十七条 各工程部应当按照档案法及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搜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建委档案馆和校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及其保修期内,由工程部责成具体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三十九条 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科学拟定设计要求,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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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好设计单位。认真组织设计,最终设计图纸应充分、准确体现学校对项目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条 严格把好图纸会审关,避免由于设计失误和错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设计概预算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相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控制,设计概算原则上要求不得突破投资估算。

第四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发标前要认真审查图纸,对图纸中暂时无法明确的问题,要做出统一规定,统一标准,避免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多重性,以致造成合同纠纷。

第四十三条 材料价格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招标前应加强对材料质量、数量和价格的选择,在把好材料质量关的同时,严格控制材料价格。

第四十四条 由工程部牵头,基本建设指挥部确定的专家及相关部门组成材料采购小组,负责对甲方供材及变更签证增加内容中涉及的工程材料、设备、零星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分部分项工程等认质认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严格规范、科学论证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在设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变更必须提出变更理由及其概算,设计变更须经基本建设指挥部同意;严禁施工单位随意变更、修改图纸;对需要签证的项目,要求做到数量正确,避免测量疏忽、重复计算等错误的发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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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工程师上报的现场签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部应及时督促参建单位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陕西省、建筑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定额以及该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工程部审核竣工结算材料后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组织结算审计。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新增债务情况,须经学校财经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财务处负责汇总、调整工程部上报的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计划,调度好资金,并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基本建设的日常财务工作及财务决算工作,组织编制各种财会报表,认真、准确、高质量地完成基建财务核算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国家及学校现行的《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建项目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向省教育厅报送项目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教育厅和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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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在监督和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十一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工程部负责人办公室的电话为学校工程质量举报受理电话。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要予以奖励。严禁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监察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与规定,在工程部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后,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计。对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过程审计。

第五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投标情况、设备材料采购情况及其工程造价和工程决算等,按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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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西理基字〔200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基本建设程序

2.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流程

3.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流程

4.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审查程序流程

5.工程材料及设备认质认价程序流程

6.基建材料认质认价申报表

7.工程进度款审查支付程序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