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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3-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部是指金花校区工程部、曲江校区二期工程部、曲江校区三期工程部。

第三条 建设工程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适用、安全、美观、经济、环保、节能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确定和政府部门规划审批的条件下进行,分为方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第四条 基建工程部部长为项目总负责人,分管领导为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负责人。

第二章 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及学校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出设计思路要点后,由基建工程部具体负责落实。设计任务书由基建工程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资料进行编制,经基本建设指挥部审议后由主管校领导签发下达。

第六条 工程勘察或设计要求:

1.勘察或设计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深度等要求;

2.设计应符合校园整体规划,充分考虑校园文化传统;

3.以可研报告指标批复及投资控制进行初步设计,以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4.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应满足设计条件和指标控制预算等。

第七条 勘察报告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方可实施,规划设计方案经基本建设指挥部、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等学校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

第八条 设计单位须按照学校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需要做初步设计的,初步设计方案需报相关专家进行审查。

第九条 对审查确定的设计方案,需按照报批报建流程报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设计院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不断完善设计方案,直至完成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后,出具正式的施工图纸,施工图需由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图纸进行会审,对设计遗漏、错误或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修改完善,对施工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答疑,对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的完整性进行核定,整个过程应做好记录和资料存档。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等对图纸有异议,有变更需求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建工程部受理并研究确定。设计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必须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

第十二条 所有的设计变更需按批准权限进行校内审签,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适用范围:

1.使用功能发生变化,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2.工程内容增减,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3.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4.施工图中存在错、漏、碰等不合理情况,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5.施工图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6.施工中发生错误,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7.与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有出入,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8.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导致原基础设计需要变更的;

9.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及可节约投资、节省工期等的优化设计;

10.其它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1.设计变更须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建设单位批准而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均视为无效,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该行为主体承担;

2.审图公司审定及施工图会审会议确定需进行修改的内容;与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标准有出入;项目节能、消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要求必须进行整改的内容按设计变更处理,直接执行;

3.对非设计缺陷所导致的设计变更,在征得上一级领导意见后,进行审批的批准权限为:增加造价在5000元以内的由负责管理设计的科长审批;增加造价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负责管理设计的分管领导审批;增加造价在1万元—10万元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增加造价在10万元—100万元的由基本建设指挥部会议审批;增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须上报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

1.因使用单位对原设计提出的功能、需求方面的变更,须由使用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获批后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基建工程部据此书面文件按设计变更处理;

2.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图存在错、漏、碰或与现场不符无法按图施工等问题时,须填报书面工作联系单提出变更申请(附预算),由负责管理设计的科室协调设计单位处理。具体步骤如下:(1)施工单位提交工作联系单报监理;(2)监理在核查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商务标等技术资料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建工程部;(3)基建工程部按审签程序完成内部审核,确需变更的,提交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变更;(4)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后方可进行施工;

3.设计单位发现施工图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负责管理设计科室,沟通后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对于由于设计单位疏漏已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设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时效:

1.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负责管理设计的科室在接到工作联系单审核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或提交至设计单位。

3.设计单位在收到联系单后,一般问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设计变更并送达负责管理设计科室。重大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部位和相应图纸编号;

2.要求变更原因;

3.建议变更方案;

4.变更后产生工程量和费用预算。

第十八条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出具变更通知单,禁止口头承诺。紧急情况下,在征得上一级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变更,但必须在事后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十九条 对建筑功能、结构形式、规模、装修标准等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变更,基建工程部应先将有关情况上报主管校领导,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不增加工程造价且不影响结构及设备安全使用的变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现场会审的方式进行论证。基建工程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协商一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一般材料代换、装饰装修工程的局部修改,不影响结构的修改以及建筑风格(涉及到节能、消防工程除外)等,在不增加造价的情况下可由基建工程部研究确定后下发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须做变更设计交底。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基建工程部所发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联系单应各自连续编号,注明变更事由、日期,做到准确、清晰。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文件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纳入工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一般为八份。施工单位两份、监理一份,现场代表留存一份,负责管理设计的科室留存一份,其余用于结算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设计人员、资料员对于设计变更的电子文档需按专业及编号进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及变更成果不能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由基建工程部充分论证后,经基本建设指挥部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方可改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