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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3-0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效控制施工进度和项目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金花校区工程部、曲江校区二期工程部、曲江校区三期工程部(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部)负责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第二章 施工管理目标及组织

第四条 施工管理基本目标:

1.现场施工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工程施工进度与投资控制满足初设批复要求;

3.满足使用功能,保证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的准确与及时性;

4.建阳光工程,杜绝出现违反廉政规定的现象。

第五条 基建工程部部长为项目总负责人,分管领导为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管理实行工程科负责、各相关科室协作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工程施工管理以实现基本目标为核心,各相关科室须围绕项目的总进度计划和投资控制目标开展工作。

第七条 按照施工项目的规模、特点,由基建工程部进行人员调配并指派项目现场代表,负责在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第八条 对现场代表要求: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尽心尽职,有高度的责任感,具有建筑相关专业基本技能、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可独立组织开展施工管理;

3.督促落实参建单位根据国家规范、规定及标准履行合同约定;

4.遵守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及基建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工程科的职责:

1.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负责收集工程所在范围内的管线等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单位;协调做好“三通一平”、勘察及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2.协助施工管理负责人协调处理各参建单位、政府职能部门及校内相关单位的关系。

3.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实施情况,收集整理施工管理信息,并认真做好施工日志。

4.配合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5.配合提供招标技术参数的拟定及技术答疑工作。

6.开工前需策划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进度情况提出招标、材料、检测、验收等计划进度,落实施工质量、进度及造价控制目标。

7.应熟悉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定期组织合同履约检查,对工程分包、工程变更、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工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对监理、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履约情况、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对监理、施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无法胜任工作的提出更换意见。

第三章 施工管理

(一)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条 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审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的检查。审查监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监理计划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措施。

第十二条 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需经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校内施工时的防尘、防噪音控制,协助学校公安处、后勤处、曲江校区管理处、馨园物业管理公司做好施工车辆在校园内的交通组织管理、施工人员在校内的安全文明教育管理,降低施工对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的影响。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过程中,对存在安全隐患及违章作业须及时纠正;因施工原因可能造成对师生员工的影响时,需提前沟通告知;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二)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现场代表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中,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按施工图、施工规范、有效的设计变更、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格履行自检及验收程序,并对重要部位及构件进行抽检。

第十七条 应协调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对防水材料、安装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等关键性材料进行进场控制,关键施工节点,以及质量通病问题进行重点把控。

第十八条 应监督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所使用材料的质量、等级进行检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使用到工程上。

第十九条 重点关注具有装饰性及使用功能材料的质量,检查进场的材料或设备是否是符合甲方审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参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遵守先验收后签字,再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施工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各工序的过程监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必须上报,并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处理。

(三)进度控制

第二十二条 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控制关键进度节点为依据(±0.000,主体封顶等),发现偏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协调好各参建单位之间的进度关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工地每周召开一次监理例会,通报上一周的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会议纪要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应明确施工工序中各工种、各环节之间相互制约、依赖影响的关系,分清主次,抓好关键线路的施工。

第二十五条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做好相关记录并上报。

(四)造价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合理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遵照《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现场签证遵照《基本建设项目签证管理实施细则》,须确保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应具备造价管理的基本知识,对报送的变更、签证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程序进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 依据合同等有效文件和现场实际进度,对工程进度月报表中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定。

第四章 资料、验收及维保管理

第三十条 负责收发、审查与施工、监理单位往来的技术文件、资料,及时将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文件、变更通知等送交相关科室。

第三十一条 依据合同及图纸对参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的处内报送,审查工程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协调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各验收资料的准备及报送,配合竣工及节能、人防、消防等专项验收,协调第三方检测完成专项检测。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学校建设工程校内验收、移交和保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移交。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基建工程部,由工程科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低值易耗品更换、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至使用单位进行质量回访,使用单位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本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