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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1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中工程签证的管理,保证工程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一致性补充协议。双方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花校区工程部、曲江校区二期工程部、曲江校区三期工程部(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部)负责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签证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签证管理规定

第四条基建工程部部长为项目总负责人,分管领导为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审签资料完整性负责。项目签证实行工程科负责、各相关科室协作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工程签证范围:

(一)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图纸无法计量的);

(二)据实结算的土方工程量(含垃圾清运和问题坑的处理);

(三)施工中不可预见的障碍排除;

(四)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措施;

(五)其它合同外增加的临时用机械和人工等。

第六条工程签证的原则:

(一)工程签证坚持实事求是、计算准确、同步记录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时效性;

(二)办理工程签证时,监理及现场代表必须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工程内容、数量等,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无误、表述准确、无歧义;

(三)办理工程签证时,监理及现场代表应附与签证相关的工程资料。对重要的隐蔽工程或容易在工程数量、价格等方面造成纠纷的,应附影像资料。

第七条不予办理工程签证的情况:

(一)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的内容;

(二)能通过设计变更明确计算工程量的;

(三)因施工单位为补救前一道工序施工质量事故或瑕疵等增加的工作量、措施;

(四)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五)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八条办理工程签证之前必须有施工管理负责人审核通过的工作联系单。

第九条办理工作联系单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工作联系单及预算递交监理;

(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及相关文件对工作联系单反映的情况核实后签署意见报现场代表;

(三)对预算造价在5000元以内的由工程科科长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实地查验,预算造价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由施工管理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实地查验,预算造价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由施工管理负责人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实地查验,超过10万元由基建工程部部长组织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施工现场各监管单位进行现场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对工作联系单进行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完成校内有关人员签字后,盖章返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据工作联系单办理工程签证。

第十条工作联系单审批权限:对于新建、大型改扩建项目,无设计变更、暂定工程量等现场临时增加的工作内容,在征得上一级领导意见后,增加造价在5000元以内的工作联系单由工程科科长审批;增加造价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工作联系单由基建工程部部长审批;增加造价在1万元—10万元的工作联系单由主管校长审批办理;增加造价在10万元—100万元的工作联系单由基本建设指挥部会议审批;增加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作联系单须上报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批。若施工现场突发紧急情况必须变更的项目,在请示上一级领导意见后可先执行,事后应立即按批准权限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办理工程签证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按专业连续编号的工程签证审核表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报签证原因、数量、部位等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现场代表;

(三)现场代表对查验审核通过的工程签证按规定进行办理,基建工程部有关人员(工程科科长、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返给施工单位两份、监理一份,现场代表留存一份,其余用于结算和归档。

第十二条办理工程签证相关规定:

(一)现场代表为工程签证直接责任人,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签证的时效性:

1、施工单位须在工作内容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2、监理单位须在接到签证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现场代表;

3、现场代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重要签证视具体情况而定;

4、对于隐蔽工程必须在下一工序开始前完成签证。

(三)监理、现场代表不得拒收施工单位递交的签证申请。对有异议的签证内容,监理、现场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工程科科长和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一)施工单位有故意虚报工程量,核定工程量不配合等行为的,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签证审核不严或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学校项目投标;

(三)施工管理负责人未能准确核定工作内容、工程量及未按本实施细则擅自签证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基本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