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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1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建设工程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条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监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花校区工程部、曲江校区二期工程部、曲江校区三期工程部(以下简称为基建工程部)负责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基建工程部部长为项目总负责人,分管领导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工程科负责、各相关科室协作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基建工程部应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基建工程部对所负责项目须成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负责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制度建设,全程参与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八条基建工程部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遇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情况,及时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复查,并对检查内容、结果、整改情况逐项计入台账。

第九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督相关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工程科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审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的检查。审查监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监理计划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科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需经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科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工程科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校内施工时的防尘、防噪音控制,协助公安处、后勤处、曲江校区管理处、物业公司做好施工车辆在校园内的交通组织管理、施工人员在校内的安全文明教育管理,降低施工对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的影响。

第十四条工程科应协调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现场管理过程中,对存在安全隐患及违章作业须及时纠正;因施工原因可能造成对师生员工的影响时,需提前沟通告知;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校内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对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七条基建工程部应组织对本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基建工作人员识别安全生产隐患的能力。

第三章勘察、设计、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对勘察外业工作的生产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勘察外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放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对检验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等施工设施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验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应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岗位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到岗率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维护保养和验收;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需经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同时报告基建工程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报告同时抄送基建工程部。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组织施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体系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并应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学校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学校与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垂直运输机械、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辩识和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就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须符合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住宿。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减少或防止施工对师生员工及校园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配合消防安全检查,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四十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基建工程部报告。基建工程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如实上报。

第四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书面及影音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第四十六条工程各参建方应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基本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